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水保法

12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 、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 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
    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
    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
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
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

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沃草】北市「保護區」爭議再起 薇閣國小案遭退回20150306

台北市政府於柯文哲就任市長後,今(5)日召開首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其中,郝市府時代通過的「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因可能為慈濟內湖開發案等「保護區」大開方便之門而引發爭議。繼內湖慈濟案引發各界關注後,都委會今日就同樣涉及保護區開發爭議的北投薇閣小學個案變更進行討論,最後,都委會認為全案並無個案變更的急迫與必要性,因此,達成決議將薇閣小學案退回,待日後進行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一併納入討論。

今天台北市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會議,由於這是柯文哲當選後都委會首次開會,加上會議攸關未來北市府保護區處理原則,柯市府對於都市計畫涉及爭議時會採取那些有別於前任市長郝龍斌主政時的措施,成為公民團體及各家媒體共同關注的焦點。

會議一開始,即先就第667次會議結論進行確認。然而,上次會議都委會達成共識之「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多項決議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被公民團體視為濫用都市計畫變更法規,試圖為保護區開發鬆綁解套,因而引發爭議。

長期參與反慈濟內湖開發案,並於去年當選為大湖里里長的洪美惠,於都委會中發言表示,正是因為都計法27條遭到濫用,才會產生現在台北市多件涉及保護區的個案變更爭議。洪美惠同時批評,像是保護區處理原則第四條「惟坡度平緩,且無歷史山崩、無外圍邊坡崩塌及土石流影響情形下,得檢討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根本就是凌駕了都計法26條「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的規定。洪美惠表示,自己雖然不是很懂法規,但依法理的邏輯,都委會的共識原則本來就不應成為凌駕法令的適用通則。

都委會委員、同時是台北市地政局長的李得全也於會中表示,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仍存有許多爭議,不應該在這次都委會中討論「視為往後處理保護區變更爭議適用通則」的授權問題。李得全同時表示,如薇閣小學個案變更這類涉及保護區的案件,應該要依照都計法27條相關規定,不符合條件就應退回,循通盤檢討的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因保護區處理原則牽動慈濟內湖案等個案變更,且其中仍有許多爭議待解,擔任主席的副市長林榮欽也於會中做出回應,表示未來處理原則會再進行修正,與時俱進。

撰稿:蕭長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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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里里長洪美惠於都委會中發言表示,正因為都計法27條遭到濫用,才會衍生現在台北市多件涉及保護區的個案變更爭議。(攝影:蕭長展)
擔任今日都委會主席的副市長林榮欽對「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爭議做出回應,表示未來處理原則會再進行修正,與時俱進。(攝影:蕭長展)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2014-10-17 保護區通檢 邀環保人士任外府委員

〈台北都會〉保護區通檢 邀環保人士任外府委員

2014-10-17

針對保護區變更案提四建議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雖然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前天發生環保人士滅火器噴灑事件,但昨天針對保護區通盤檢討的「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專案小組會議,同意兩位環保人士擔任府外委員;發佈人事前,小組還針對保護區變更案提出四項建議。其中,一九七四年前位於陽明山的合法建物,在未分析完危險邊坡區前,建物僅可修建、不能拆除改建,將影響不少山區住戶。
  • 潘翰聲(左)與洪美惠擔任保護區處理原則專案小組委員。(記者郭安家攝)
    潘翰聲(左)與洪美惠擔任保護區處理原則專案小組委員。(記者郭安家攝)
  • 製表:記者郭安家
    製表:記者郭安家
專案小組結論其一、保護區變更範圍應在邊界,而非內陸山區;其二、若公共設施或道路長期沒開闢,則變更回保護區;其三、位於地質敏感易山崩區的密集聚落,仍不考慮變更土地;其四、完成危險邊坡區分析前,陽明山早期合法建物僅允許修建,不能將房舍部分拆除改建。
都計委員李永展說明,相對於現在,舊陽明山管理局時代較無環境保護意識,因此核發的使用執照建物可能有結構問題;但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令,又可蓋出兩、三層樓房,仍有疑慮。
另外,都計委員張桂林則提議,讓樹黨發起人之一潘翰聲、台北市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洪美惠擔任小組府外委員,權限等同都計委員,並獲得委員一致同意。